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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弊猛于虎 校纪遇法律尴尬--高校还有什么招

 
 
  大一新生入学,教导员苦口婆心讲解《学生手册》。讲到"作弊处罚"一项时,教导员神色严峻,历数种种前车之鉴。然而言者谆谆,听者藐藐。数月之后又有人考场被擒,其中不乏当日之"听众"。如此一幕,时常发生在今日之高校。作弊猛于虎,但对于如何惩治作弊,高校缺乏良策,骑虎难下。  

  严惩作弊,乃是整顿校风学风的必要之举。但是,面对取消学位、开除学籍这样的"极刑",不少"作弊"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,胜诉竟占多数。校纪遭遇法律尴尬,如何处罚作弊竟成了校方的"紧箍咒"。  

  惩治作弊,高校还能使什么"招"?  

  广州大学的两名学生因在英语四级考试中请"枪手"代考,广州大学勒令两人退学,并注销了其毕业证。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,学生一审胜诉,学校不服,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。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  

  这两名学生是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99级学生,二人请了同班同学陈某做枪手代替二人参加英语四级考试,顺利过关。二人即将毕业时,替考事件败露,广东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两人毕业证。2004年6月10日,广州大学对两人作出勒令退学处分,并在网上注销了二人的毕业证。两人将广州大学告上法庭。  

  法院很快有了一审判决结果:"作弊"大学生胜诉。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称: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,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;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;判决广州大学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,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。  

  广州大学不服,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,称其行为是学校内部对学生的行政处分,该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范围。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法院认为,广州大学并非行政机关,它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处分,对学生的受教育权造成影响,这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"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"。既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,该处分行为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来处理。  

  事实上,广州大学早已不是第一所因处罚"作弊"大学生而被告上法庭的高校,此前,武汉大学化学学院97级学生王军(化名)也曾状告母校,称学校对其"作弊"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过重,要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。  

  令不少高校大惑不解的是:在"作弊"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当中,竟有相当一部分是校方败诉。对此,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这样解释: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出规定,校方惩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。例如,不少学校校纪规定"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",但是,我国《学位条例》和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都没有"作弊受处分"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,所以,这样的校纪明显与法律相抵触。 

面对频频发生的"惩治作弊"案件,不少高校深感为难:处罚轻了,起不到警示效果;处罚重了,又涉嫌"违法",高校"惩治作弊"究竟该出什么"招"?  

  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"教育新规")对高校惩治作弊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,教育新规对作弊学生的处分 ,由原来的6种减少到5种,去除了"勒令退学"一项。还规定"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",可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,对于作弊的处分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。同时规定被处分学生可逐级申诉。  

  记者日前走访了一些高校,发现不少高校都参照教育新规,对校规着手进行修改。例如,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曾规定对作弊者"当场没收考卷,卷面加注’作弊’字样,该科以0分记入成绩册,补考或重修合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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